叶县第二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上级有关教师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叶县第二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年选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一20%之间。由各办公室推荐产生2名代表。领导团队也产生2名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力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二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学校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叶县第二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 2022年4月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