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第一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4-01-08 11:20点击量:11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唐河县第一初级中学;英文表述为Tanghe No.1 Junior High School;中文简称为“唐河县一初中”;住所地址为“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委会298号”;邮政编码为473400;官方网址为:http://www.thycz.net。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唐河县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县教体局划分的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本片区六年级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唐河县教体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办学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愿景:创造适合学生的教育,搭建教师发展的平台,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办学理念:立德树人 五育并举。

办学追求:让学生享受学习的快乐,让教师感受工作的幸福。

办学目标: 培养可持续发展的学生,造就可持续胜任的教师,创办可持续攀高的学校,实施可持续提升的教育。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文化

校训:崇德 尚学 明礼 自强

校风:团结 创新 务实 高效

教风:厚爱 严教 敬业 奉献

学风:勤思 善学 笃行 致远

第八条【学校标识】 学校标识

校徽:圆形,上半圈写学校英文名字 Tanghe No.1 Junior High School,下半圈写学校中文名字:唐河县第一初级中学,艺术字母下面的“1981”是学校始建年限。中间三个艺术字母是“一初中”的首字母,“Y”是鸽子形状,鸽子是和平、和睦、团结、友谊的象征,也是信义、坚强、勇敢的象征;“C”和旁边的星星象征明星正在冉冉升起;“Z”是书本形状。整体寓意是:一初中师生团结和睦,诚信坚强,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汲取力量,增长才干,人人都是冉冉升起的明星,都像鸽子一样,一飞冲天,不畏风雨,向着理想目标奋勇前进!

校旗:底色为蓝色,左上角是共青团的标志,周围的五颗小星代表着团外青年,寓意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结带领着广大少年学生牢记三个面向,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校刊:《启明星》

雕塑:是有书本、太阳、银雁、群星构成的,它寓意深刻的完美造型,它严肃、宁静、活泼、灵动的艺术特色和学校的群体精神蕴含其中。书本象征知识,太阳意味着希望,群星闪亮,银雁飞翔,展示一初中人的远大志向,它的整体寓意是:一初中的莘莘学子汲取知识的力量,向着明天,向着希望,群星璀璨,无比辉煌。

校歌:《唐河县第一初级中学校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根据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聘任中层干部。

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制订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和分配制度,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实施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教学活动和对教师、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等工作。

6.根据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组织合理安排使用。

7.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制定、实施教职工奖惩制度。

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10.负责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为增强校长决策的科学性,学校的重大问题需由校务会讨论和审议。校务会议是学校管理中民主集中化的重要形式,是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交流信息、协调关系、优化决策、推动工作、促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及各科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和民主决策机制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教科室和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另行设置、调整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确立教育教学工作在学校中的中心地位,确立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意识,以优化教育教学管理为着力点,以国家课程体系校本化实施为抓手,全面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引领教师进行学科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并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做好教师教学五环节的常规检查与评比。

备课组长负责本年级组教学活动的开展,组织本组教师进行制定教学计划,统一教学进度,研究考试命题,开展集体备课等教学日常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并保护有关当事人隐私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政教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工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学校工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县教体局的有关具体规定严格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罚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一日常规》,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严于律己,规范行为,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承担在学生自主管理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休息、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根据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或规则,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所在社会基层政府(街道)委派一位负责人,作为社会代表加入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为学校发展提供社会支持。

第三十五条【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由校友会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一定人数的校友代表加入校务委员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6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实现财务公开。

第四十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有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规章制度已经编纂成册,内容包括:第一部分管理目标,第二部分学校章程,第三部分岗位职责,第四部分规章制度,第五部分处室制度。其中第四部分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其它各种办事程序、内部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包含在其它部分内。

第四十三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依照本章程规定程序修订、补充。本章程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和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报唐河县教体局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